| 本通告列載中銀旅遊有限公司(下稱「旅遊公司」)有關其資料當事人(見以下定義)的資料政策。 |
| 「資料當事人」一詞,不論於本通知何處提及,包括旅遊公司提供有關旅遊服務、產品或旅遊資料的個人客戶。 |
為免疑問,「資料當事人」不包括任何法人團體。本通告的內容適用於所有資料當事人,並構成其與旅遊公司不時訂立或可能訂立的任何合約的一部分。若本通告與有關合約存在任何差異或分歧,就有關保護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言概以本通告為準。本通告並不限制資料當事人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下之權利。
• 資料當事人在各項事情上如向旅遊公司查詢或申請旅遊服務或產品或由旅遊公司提供旅遊或其他服務時,需要不時向旅遊公司提供有關的資料。 若未能向旅遊公司提供該等資料,可能會導致旅遊公司提供旅遊服務或產品或其他服務。
• 旅遊公司會不時收集或接收有關資料當事人的資料。該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在資料當事人與旅遊公司作正常業務往來期間,例如,當資料當事人簽發支票、提供的信用卡進行交易或在一般情況•下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與旅遊公司溝通時,從資料當事人所收集的資料。 |
資料當事人之資料的用途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用途:
• 為提供旅遊服務或產品而所作之日常?作;
•推廣旅遊服務或有關產品;
•旅遊公司為符合根據任何對其具約束力的法例或根據及為實施由監管機構或其他當局發出並期望 旅遊公司遵從的任何指引而需作披露之規定;及
•與上述有聯繫、有附帶性或有關的用途。 |
旅遊公司會對其持有的資料當事人資料保密,但旅遊公司可能會把該等資料提供及披露(如條例所定義的)給下述各方作先前一段列出的用途:
•旅遊公司之任何代理人、承包人、或向旅遊公司提供行政、電訊、電腦、付款或結算或其他與旅遊公司業務運作有關的服務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
•任何對旅遊公司有保密責任或就持有有關資料已對旅遊公司作出保密承諾的人士;
•旅遊公司在根據對其本身或其任何分行具約束力的法例規定下或根據及為實施由監管機構或其他當局發出並期望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遵從的任何指引下而有責任對任何人作出披露;
•旅遊公司的任何實在或建議承讓人或就旅遊公司對資料當事人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受讓人;及
•為通知資料當事人有關旅遊公司合理地相信資料當事人會感興趣的旅遊服務及/或產品之已選定方,
不論任何該等人士的營業地點在旅遊公司業務操作地區以外的地方,或不論該等資料的全部或部分經披露後被該資料接收者於旅遊公司業務操作地區以外的地方根據當地適用慣例、法律、規則及規例收集、持有、處理、使用或再作披露。 |
根據條例中的條款及根據條例核准和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任何資料當事人有權:
•查核旅遊公司是否持有他的資料及查閱該等資料;
•要求旅遊公司改正任何有關他的不準確的資料;
•查明本公司對於資料的政策及慣例和獲告知本公司持有的個人資料種類; |
旅遊公司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任何關於查閱或改正資料,或索取關於資料政策及慣例的要求,請聯絡中銀旅遊有限公司,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683-685號美美大廈7字樓,電話: (852) 2975 6168,傳真: (852) 2854 2552。
二零零八年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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